“12万元整装全包”“零增项保障”“预算即决算”……打开社交平台,这类家装广告随处可见。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投诉量达21216件,位列服务大类投诉量第九位,“零增项”陷阱成为投诉重灾区之一。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在《2026年度上海家装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在涉及增项的纠纷投诉里,高达81.7%的“零增项”“闭口合同”承诺仅停留在口头层面,并未被真正写进合同。本文从法律定性、典型案例、合同规范性条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角度,系统讲解为什么装修公司的“零增项”承诺必须写进合同才有约束力。
一、法律的定性:“零增项”承诺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装修公司的“零增项”承诺并非一句无关紧要的营销话术,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它都是装修合同中的核心义务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装修公司在报价中声称“零增项”,属于向消费者作出的价格和费用的明确承诺,对消费者的签约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装修团队前期虚报价格、隐瞒增项风险,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恶意增项加价本质上属于变相强制交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刘女士案”为此提供了典型判例。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单方提出增加工程项目并增加装修价款,且变更金额远超双方合同约定的5%上限,法院认定装修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装饰装修的企业,在设计方案由其出具的情况下,理应对施工现场有充分的认识与预估,相应的工程预算应充分、合理,涵盖达成设计方案所需的人工、材料等各项费用。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合同预期是花费9.5万元的装修价格得到符合设计方案的装修成果,对于装修过程中的工序、所需材料的多寡并无充分的认知,法院最终判决合同解除、装修公司赔偿损失并返还工程款。受访专家也明确指出,装修公司以低价诱导消费者签订“在先合同”、施工中通过多种方式额外收费的行为,可以看作“恶意增项”。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在2025年12月发布的第11号消费提示中特别强调:对“免费设计”“升级不加价”等口头承诺,要全部纳入合同补充条款并签字确认。
二、签不进合同的口头承诺无法强制执行
大量消费者的维权困境,根源都在于把口头承诺当成了“板上钉钉”。以2025年法治日报调查报道中天津业主刘先生的经历为例:刘先生被某装修公司广告吸引,业务员承诺“12万元装完80平方米,后期绝对不加钱”。然而在交付完90%工程款后,即将收尾时被要求补交3.2万元增项费用。当他拿出当初业务员的承诺截图时,装修公司以“合同上没写”为由拒绝兑现。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样板房全包陷阱”案件也为消费者提了个醒。本案启示是,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须要求商家将全部承诺(如费用包含范围、施工顺序、材料明细等)以补充条款形式明确写入合同,对格式条款逐项确认并签章;注意留存销售人员沟通记录、书面备注等证据。凡是只在销售过程中口头承诺、未写入合同文本的“零增项”,消费者在法律上几乎无法要求其强制履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的做法更为务实:对于装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增项,需在合同中约定增项的确认流程和单价标准,避免施工中被强制加价。
三、合同怎么写:把“零增项”变成可执行的约束性条款
要确保“零增项”承诺能够被强制履行,需要将其转化为合同中的具体“约束性条款”。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联合济南、南京、成都等地行业协会,在2026年《家庭装修服务质量公约》发布后,共同推出强制性的合同条款范式。专家建议在合同中同时写入以下几类内容。
第一类,闭口合同界定条款。 写明“本合同为闭口合同,总价为X元,已包含完成施工图纸和合同附件内所有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措施费、管理费、税金等全部费用。除甲方书面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追加任何费用。”
第二类,增项确认条款。 写明“施工过程中任何项目变更,必须由乙方出具书面《工程变更单》,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擅自施工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且乙方应无偿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类,增项金额封顶条款。 可约定“合同中所有暂估项、按实结算项的结算金额不得超过该单项项目预算的10%,整体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支付。”2025年11月发布的《房屋整装服务标准》对此也有明确指导:竣工结算总价的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时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按时结算不应超过该类项目预算的20%。
第四类,合同附件扩展条款。 在合同附件中逐条列出所有材料(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多个地区已经出台的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及其填写说明均要求,合同附件应包括详细图纸和经双方确认的材料明细,不得使用“按实结算”等模糊表述。由消费者口述、装修公司代填的电子表格必须打印、签字确认,不能电子签名就完事。材料品牌系列、数量等必须书面明确,并附上“所有材料单价用量按合同清单执行”的约束条款。
第五类,违约金约束条款。 写明“乙方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外费用或以‘不加钱就停工’方式胁迫甲方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累计发生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7日内返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并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装修合同纠纷中,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价款16900元,装修收尾时公司却要求增加19000元增项费用,增项金额超过合同价款,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装修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法官明确提示,装修合同增项金额超过原合同总价20%且无法证明业主书面同意的,可以认定为“恶意增项”。
四、政策依据:推行强制性的闭口合同模式
在政策层面,2026年4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与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共同发布《上海市家庭装修服务质量公约(2026版)》。这是上海家庭装修行业首次就服务质量发布《公约》,自律准则全链条涵盖了装修中的各个环节,对诸多市场痛点均以“不得”“严禁”的强制性约定予以明确。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约定:装修企业不得低价揽客后中途增项加价,报价环节必须明码标价,合理评估,诚信报价。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在售后服务中使用“终身免费保修”等模糊用语误导消费者。《公约》还明确要求,营销环节不得使用“免费装修”“装修款N年返还”等不符合商业规律的宣传话语,所有费用均需在合同里明码标价并注明。
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将指导行业协会围绕《公约》落地,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标准依据、开展装修品质专项提升行动、强化企业履约能力等一系列行业规范治理的举措,进一步规范家装市场秩序。这意味着,在上海市内签约装修合同的消费者,可以主动要求使用官方示范文本或公约配套合同,从源头避免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脱节。
对于仍然坚持用“按实结算”“按实际发生量计算”等模糊条款的公司,消费者应保持高度警惕。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对此也提出消费警示,部分装修公司合同中同时写着“0增项”和“按实际发生量”,二者自相矛盾,即在报价时承诺没有任何额外费用,在合同条款里又暗藏开口,为施工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提出增项预留空间。消费者应在签约前要求其删除这类矛盾条款。合同附件应当包含详细的费用项目,如设计费、主材费、施工费、管理费等,不能全部混合在一个笼统的预算总价里。
五、司法救济:违约和欺诈的代价
如果装修公司签了“零增项”合同却在施工过程中不断要求加价,消费者可以依法追偿。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装修公司的行为符合“故意隐瞒合同义务”的欺诈特征,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目前,法院在装修领域的司法实践正在不断收紧对欺诈和恶意违约的容忍度。2026年后,上海及全国多地法院均已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零增项”合同中,除非装修公司能证明消费者提出并书面确认了新增需求,否则增项费用一律不合理。增项金额占比过高的,装修公司不能仅主张消费者补差价,还需要按照“闭口合同”的承诺承担全额违约赔偿责任。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的消费提示还建议,合同中要明确约定预算浮动上限,超出部分由装修公司自行承担。上海部分装修公司已在合同中增设“5%封口条款”——“所有增项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消费者签约前应主动要求加入类似条款。
六、白纸黑字的底线
在所有的装修消费中,“零增项”承诺并不是一句简单的自我约束口号,它必须被完整转化为具有强制履行力的合同条款。那些轻易给出承诺却不愿白纸黑字写进合同的装修公司,本质上已经用行动证明了它的不可靠。行业报告显示,超过84%的装修增项纠纷,根源在于消费者听信了口头承诺却没有将承诺落入书面约束。
签约前务必坚持以下核心原则:所有关于费用包含范围、材料品牌、施工流程和时间节点的承诺,必须由双方经正规合同文本逐条手写备注并盖章确认;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要逐项审阅,重点关注是否隐含“按实结算”“暂定价格”“以实际为准”等矛盾字眼;付款须严格按节点执行,保留最末的尾款;一旦对方拒绝将“零增项”承诺写入合同,就应当果断拒绝合作。
把装修款和信任交给一家公司,不需要它声称自己是全国多少强、样板间多么华丽,只需要一个简单的事实:这家公司敢于把每一个承诺都落在白纸黑字的合同附件里。能够签名盖章作出书面保证的“零增项”,才算真正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