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签约、开工加价”是装修行业投诉最多的痛点。很多业主被”一口价8万全包”吸引签约,付了大部分款项后,施工方以各种理由要求增项加价,不付就停工。那么,低价揽客后中途增项加价,到底违反了什么法律?业主被恶意加价时,有哪些法规可以帮你拿回多付的钱?
一、民法典的基础性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规制装修合同纠纷最基础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装修公司以”一口价””零增项”的宣传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就应当按约定价格完成全部工程。中途以各种理由加价,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装修公司在签约后擅自增项加价,违背了诚信原则的最基本要求,是民法典所明确禁止的不诚信行为。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装修公司以8万元总价承接全屋整装工程,仅完成墙面和吊顶部分后便以”材料款不够”为由要求加价,遭拒后停工。法院认定,被告仅完成部分工程即要求加价,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装修合同纠纷,反映出部分商家以’样板房’为噱头低价揽客、中途加价的经营乱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沈阳市师范大学副教授吴迪也指出,装修团队在未事先告知并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增加项目并要求加价,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构成违约。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规制装修恶意增项的核心法律。
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装修公司前期以”一口价””零增项”宣传签约,实际施工中却不断要求加价,隐瞒了工程的真实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该法第九条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装修公司在施工中擅自加价、以停工胁迫消费者接受,本质上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恶意增项加价本质上属于变相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明确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司法实践中,”退一赔三”条款是打击恶意增项最有力的武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意味着,如果能够证明装修公司的恶意增项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还多付的费用,还可以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三、价格法的直接规制
装修公司以低价揽客、中途加价的行为,还直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配套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装修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一口价”吸引消费者签约,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各种名目加价,正是典型的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交易的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装修公司以低价吸引签约、施工中再以增项方式将最终结算价抬高到远超原合同价的程度,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可据此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违背双方约定虚抬价格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予以查处。
四、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
除价格法体系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可依据多个法规对装修公司的低价诱骗、恶意增项行为进行查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将”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列为违法行为,装修公司以一口价签约后以停工威胁要求加价,即属于”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从事装饰装修服务的经营者不得”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恶意增项加价的行为,直接落入这一规制的范畴。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将装修行业低价诱骗、恶意增项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桥分局在对装修公司专项执法检查中,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低价诱骗””虚假承诺”等误导性宣传,查验报价单是否存在漏项、增项收费未明示,材料品牌型号是否标注清晰,对存在问题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涉嫌虚假宣传的公司立案调查。
五、诚信原则与合同规范性要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规范装修行业的专项法规,由国家建设部(现住建部)发布。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所列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中,明确包括”(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装修公司以一口价签约后随意加价,在签约阶段没有真实、全面地告知工程价格,违反了该办法对合同明价的要求,属于在”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这一条款上的实质性违约。
如果装修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还违反了该办法关于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该办法在现实场景中的同步适用而言,受访专家陈思也指出,若装修团队使用劣质建材、以次充好,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上海地方性规定:服务质量公约
在上海地区,装修行业的地方性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上海市家庭装修服务质量公约(2026版)》于2026年4月正式发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共同发布。
该公约对装修企业的报价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报价环节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低价揽客,中途增项加价,不得以免费设计为揽客手段,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低价搞恶性价格竞争;签合同时,除消费者有特殊要求,一律应使用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行业协会制定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公约本身属于行业自律规范,但上海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已明确将围绕公约落地推行统一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统一的标准依据、专项装修品质提升行动等多项行业治理举措。对上海市内的装修消费者而言,如遇装修公司低价揽客后中途增项加价,可向行业协会投诉举报,该企业也将面临行业信用惩戒。
七、行政与刑事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以装修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装修公司,还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价格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装修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有案例显示,某装修公司长期采用”低价签约、高价增项”模式,两年内涉及投诉超200起,最终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80万元罚款,责令退还违规收费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被记入信用黑名单。
在构成犯罪的极端情况下,装修公司将面临刑事责任。静安区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案中,犯罪嫌疑人专挑在网上找装修工人的市民下手,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低价套餐”吸引签约,收钱后只做少量工程便要求加价,将预付款挥霍一空后失联跑路。经查,杨某某根本没有正规施工资质且已被限制高消费,最终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消费者维权指南
面对装修公司低价揽客、中途加价的违规行为,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签约时将”闭口合同”条款写入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总价包含所有项目的全部费用,除业主主动提出的设计变更并书面签字确认外,装修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任何费用。合同中如有”按实结算””暂定””超出部分按实际发生量计算”等字样,意味着装修公司保留了增项的通道。
第二,保留全流程完整证据。包括装修合同、报价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和视频,以及对方以停工相逼要求加价的沟通记录。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基础。
第三,拒绝口头增项并发出书面催告。对于施工方在微信或电话中提出的加价要求,坚持要求出具书面工程变更单,在没有得到业主书面签字确认之前,任何增项都可以拒付。若装修公司以停工相逼,通过微信文字消息正式发出催告函,明确告知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复工。
第四,向多个监管渠道进行投诉维权。可通过以下渠道维权: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上海已开通城建服务家装专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价格欺诈行为;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行政调解;涉及施工质量和资质问题的,可向住建部门反映。上海装修消费者还可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投诉,寻求行业调解。
第五,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起诉法院时,可依据民法典主张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若能证明装修公司的恶意增项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解除合同,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
第六,情节严重时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如装修公司只做了极少量施工后便以加价为由停工,或收钱后直接失联跑路,有明显主观欺诈意图,应尽快联合其他受害业主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静安区杨某某案表明,装修领域的合同诈骗是切实可追究的刑事责任,而非空谈。
第七,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装修企业,可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装修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银行账户及资产,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八、总结
装修公司低价揽客、中途增项加价的套路,在法律上有多重违法定性。从民法典的角度,它属于合同违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情节严重的构成消费欺诈,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从价格法的角度,它属于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它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合同规范性的要求;在上海地区,还直接触犯了服务质量公约的明确禁令。
对这些法规依据的掌握,可以归纳为一句话——装修合同上签了多少就是多少。白纸黑字写”一口价”,施工中只有消费者主动签字确认的变更才需要加钱,装修公司自己漏项、算错、少估的风险,由它自己承担,不能让消费者买单。弄清楚这些,签合同的时候就知道要问装修公司:”你的所谓’全包’到底包了没有?合同不写清楚,没法付款。”